黄海林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二审改判不予离婚,胜诉)
来源:黄海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6
浏览量:5445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巷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镇X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XX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产生矛盾,X年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从而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支持被上诉人离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存在人为干预及剥夺妇女应享有的婚姻权利的保护。

被上诉人诉称与上诉人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导致争吵不断,没有建立起和睦幸福的婚姻关系,完全是胡编乱造,与事实不符。X年,被上诉人经亲戚介绍与上诉人认识,从此上诉人主动追求被上诉人,当时被上诉人在做小工,两人经过一年多的恋爱时间,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X年X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家人相处也非常和睦,两人共生育五个小孩,隔两年生育一个,依次是XXX、XXX、XXX、XX、XX、XXXX,一家人和和睦睦,夫妻俩共同奋斗,从原先的破烂床、泥巴房到现有的生活,足以证明两人经历了贫穷到富有,是一对患难夫妻,感情深厚,基础牢固。X年X月,被上诉人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病情危重因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上诉人陪同悉心照料,但被上诉人出院后性格多变,经常神志不清,脾气多怪时好时坏,反复无常。但上诉人知道,被上诉人犯有疾病之外,本质不坏,毕竟两人共同经营了三十多年的家庭,不能说散就散,且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整个家庭仍有感情及责任,只是一时糊涂不念旧情,一时冲动鬼迷心窃,才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现子女已全部成年,家庭又没有外债,上诉人也很知足,并愿意与被上诉人好好沟通,有决心、有信心感化被上诉人及打消其杂乱,因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要件,不同意离婚。

提醒二审法院注意的是: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争吵不断;也无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X年后双方分居至今,期间没有任何来往。从双方结婚时间三十多年之久来看,如果性格不合,如果缺乏共同语言,争吵不断,那么生育5个小孩又从何而来?被上诉人诉称X年已经分居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既然不存在感情,期间为何从来不提出离婚呢?现子女都已长大,有的已经成家,有的生育小孩,双方都成了公公、婆婆,怎么就没有夫妻感情呢?被上诉人仅提供一个证人出庭,就能证实双方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吗?一审中,证人仅证明她是负责买菜煮饭,对其他事情一概不知、不了解,而且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在开庭时间不到一个小时,庭前庭后没有主持任何调解,又怎么知道双方夫妻破裂、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呢?上诉人认为,此次被上诉人提出离婚完全就是被人诱导及被人所骗,上诉人把一生的青春年华及心血都贡献给了整个家庭,怎能由一个承办法官来评断,上诉人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只希望法院给予双方一个缓冲的机会,共同渡过家庭危机,难道挽救一个家庭有错吗?要错的,有错的,只是面对了一个无情的法官。

二、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明确“夫妻共有的坐落于X区X镇X村X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坐落于X区X路X巷X房屋归上诉人所有”诉请的情况下,反将被上诉人没有主张权属的房屋,已位于上诉人名下并办有房产证应归上诉人的房屋,判决归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回避了诸多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被上诉人诉称的两处房产,其中一套位于X区X镇X村X房屋,双方已于X年X月X日无偿赠予给了儿子所有,同年X月X日儿子又出售给了XXX所有,同年X月X日XXX又出租给了XXX,均属于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房产虽然没有取得房产证,但不再属于夫妻共有。除此之外,双方还有一套房屋,位于X村于X年X月X日建设有水泥混凝土楼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不能办理取得房产证,也不防碍居住使用,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说明,该房屋不属于被上诉人的祖传房屋,但一审法院却以双方未对该房屋举出合法拥有的证据,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另外,双方还有土地承包权和林地使用及其他投资,上诉人也在一审的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共有X亩X分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共有X亩林地,并取得《林权证》,其他投资位于X路一带土地及周边土地建设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被上诉人在起诉离婚时进行了回避。无论被上诉人处于何种心理,上诉人都不同意离婚,认为婚姻美满应当维系,财产也应和婚姻一样维持现状。由于X年X月被上诉人有过一次严重的病危通知,并住院治疗,目前尚未好转日常生活仍需要人照顾,上诉人愿意不弃不离陪伴被上诉人到老。提醒二审法院注意的是:被上诉人在犯病住院之后,经常神志不清,脾气多怪,时好时坏,反复无常,提出离婚并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其状况法院可以上网查询——被上诉人应有哪些症状便能得知,或向其儿女调查核实清楚,一审中子女也从有利于家庭及被上诉人病情出发,纷纷表明了态度,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赞成双方离婚。如果法院不经上诉人同意,非要人为判决双方离婚的话,那么就请承办法官主持公道,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平均分割,无法分割的就请主持调解,那种不顾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死活,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造成被上诉人身体受到影响,及上诉人权益难以保障的,上诉人必将坚决追究到底!

三、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规定,均对妇女权益作了明确的保护,且对夫妻感情破裂作了具体规定,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并不由法官人为主观猜想、任意扩大,胡乱适用法律。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忽视一切法律规定及一切事实和证据,擅自认为双方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上诉人持有异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项规定的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相互印证了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不予查明其他原因,又不作具体说明,显然有失法律之水准,纯粹属于一种主观猜想的判断,等同于将我国法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任意扩大,故意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标准的双方判决离婚,从而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有违法律及道德。

提醒二审法院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明属于公开审理,不涉及个人隐私,但开庭前承办法官却以命令口吻将所有旁听的家属赶出庭外,不允许任何家属到场,此种作法正与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要求审判员回避的申请书》所说一致,案件在未进行实质庭审阶段前,已经有人传话到上诉人口边,不管上诉人是否同意离婚都将判离,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沉重的压力。上诉人为得到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多次走访了解,双方共同经营了三十几年的家庭,既不争吵,又不暴力,又未染上其他恶习,根本不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众多法院的作法,只要上诉人在一审不同意离婚,被上诉人又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辅佐证明的,一审法院均给予上诉人及婚姻一个补救的机会,但本案却出现了诸多意外,令人难以服判!

综上所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经过近三十几年岁月的考验,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有缘人”,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据此,上诉人相信二审法院能够公正行使法权,特提起上诉,恳请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后,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X月X日

附:一审判决离婚,二审改判不予离婚,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全力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圆满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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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海林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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