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林律师亲办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黄海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6
浏览量:1052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黄海林律师受本案被上诉人XXX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为维护农民工权益,上诉人因工程延期交付产生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在两方间进行解决,不能成为继续拖欠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上诉人与X公司因工程延期交付产生的纠纷,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且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该工程先由上诉人项目部的XXX承包,后转包给被上诉人施工队施工。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上诉人项目部的XXX在承包施工的过程中,已经构成迟延交付,这种迟延不是因为被上诉人所导致,而是先前上诉人与X公司就已经存在的事实,被上诉人作为后面的实际施工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属于上诉人与X公司两方间迟延造成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主张权利,而发包方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上诉人与X公司互相推脱拒付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已经严重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二、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承包方及实际施工人三方一致同意按XXX万元进行工程结算,XXX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结算情况并以此履行,该结算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协议。

XXX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XXX日三方同意按XXX万元进行工程结算,XXX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进行结算,被上诉人并在结算情况上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之后以此履行。庭审中,X公司也承认存在拖欠被上诉人的工程款,但是否抵销则交由法院定夺。代理人认为,结算依据应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协议,不因上诉人与X公司两公司存在纠纷,从而否定该结算的效力,两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在两方间进行解决,以此剥夺被上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张保护的权利,对被上诉人不公平,且有违当前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和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谢谢。

黄海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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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海林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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